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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概述

2018/3/27 17:56:37      点击:
 一、管理
    管理包括计划、组织、指挥、调解、监督等重要职能。
    管理为了一定目的,适应共同劳动需要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解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一个组织实施活动的全过程。
    二、监督
    监督是管理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也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任务在于发现和纠正一切错误的倾向,保证计划的实现,顺利地、高效地实现既定的目标,达到预定的目的。
    监督从字面上讲就是监察、督导。
    三、监督管理的任务、目的和范围
    任务概括为十二个字:掌握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目的发现和纠正矿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计划实现,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范围监督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
    (1)监督的地域范围。凡是在中华入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从事矿产开发活动的矿山企业、集体采矿业和个体采矿者,他们的矿产开发活动都要接受各级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监督的业务范围。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1987] 4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精神,矿山企业从基本建设开始一直到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要加强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3)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四大阶段。矿产资源的开发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基本上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它们是紧密衔接,不可超越的循序渐进的四个监督阶段,各阶段均具有其独立的完整的监督工作内容。
    勘查阶段。主要是通过授予探矿权实现监督。不允许重复勘探;要进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保障合法探矿权不受侵犯。
    矿山建设前期准备阶段。主要通过授予采矿权实现监督。参加矿山建设前期各阶段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确定开采对象是否合理;开采方法是否正确;开拓方式是否合理;有无矿产综合利用评述和方案等等。总之,是对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有关主要方案和评述进行复核审查。
    生产阶段。主要是按(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监督内容结合各有关部门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规章和规定,对生产勘探、采矿、选矿工艺流程、损失、贫化管理、储量动态变化管理,非正常损失储量报销审批等主要工作的监督来实现的。
    闭坑阶段。主要是通过对《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来实现监督的。
    四、监督的分类
    事前监督 如依法检查,防止开发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损失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损失贫化分析、“三率”考核、岗位责任制贯彻等情况的检查等。
    事后监督 各类造成资源损失;破坏和浪费等违法案件查处等监督措施、办法的实施。
    日常监督 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调查、年报、巡回年度检查等项工作。
    瞬时监督 对各方面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即时抽检或为查处工作顺利进行和开展而采取的临时调查等。
    立法监督 制定起草各项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采取强硬措施,规范矿产开发活动。
    执法司法监督 贯彻各项法律、法规等各项工作及依法查处、起诉等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和行政监督 通过行政干预等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内容
    分为五大部分
总则(1~9条),包括任务和适用范围,各有关部门职责;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10~18条);矿山储量动态变化的管理及监督(19~22条);罚则(23~25条);附则(26~28条)。
    (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分工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矿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省矿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矿山企业的责任;矿山企业的任务;矿山企业内的监督管理机构—矿山地测机构。
    (三)市(地)、县矿管任务
    市(地)矿管机构:宏观与微观的“接合部”,负担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重要任务,是“枢纽”、“桥梁”。
    县(区)矿管机构:是微观监督的基层依法行政部门,是负责监督基本制度、任务贯彻实施的基层单位。
    (四)监督管理的属地原则
    凡是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矿山企业及采矿者都要依法接受当地市(地)、县级矿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企业再大也都要接受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与监督。另外,各级矿管机构也都要为当地矿山企业及采矿者服务,保护他们的合法采矿权不受侵犯。
    (五)几个应说明的问题
    各级矿业主管部门在抓“三率”指标考核的同时,应加强对矿山企业制定“三率”考核指标的指导,要把住资源利用第一关。
    矿山关闭是生产矿山企业监督管理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统一的闭坑规定出台之前,暂按原地矿部发《关于加强矿山(坑、并)关闭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批《闭坑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再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矿山关闭手续。
    中华入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包括特定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等矿产)在内的所有矿种的矿产开发活动,都在《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之内,都要接受各级地矿主管部门、矿管部门的监督。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入民政府制定。